轉知教育部體育署函:

一、本署前以110年12月30日臺教體署競(二)字第1100049246號
函(諒達),向貴會說明至111年6月底止,本署原則僅就
下列賽事予以補助及協助相關行政事宜:
(一)為取得2022年第19屆杭州亞洲運動會、2022年第24屆北
京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、2022年成都世界大學運動會培
訓或參賽資格之賽事。
(二)國際單項正式錦標賽(如世界錦標賽、亞洲錦標賽)賽
事。
(三)有利選手爭取世界排名及種子排序之賽事。
(四)如未參加賽會將影響我國於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
或權益之賽事。
(五)其他特殊情形,由協會檢送計畫經本署審議通過之賽
事。

二、現審酌新型冠狀肺炎國際疫情仍嚴峻,且出返國參賽加上
隔離所需時間較長,如青年、青少年選手出國參賽,將影
響其受教權益,爰修正111上半年度出國原則如下:
(一)為取得2022年第19屆杭州亞洲運動會、2022年第24屆北
京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、2022年成都世界大學運動會培
訓或參賽資格之成人組賽事。貴會已報備查及公告之前
開國際綜合性賽會培訓隊遴選辦法,若有將青年、青少
年分齡賽事列入,然因未能參賽而影響培訓資格之取得
時,本署將於召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運動人才培訓輔
導小組會議時酌予考量及審議。
(二)國際單項正式錦標賽(如世界錦標賽、亞洲錦標賽)之
成人組賽事。
(三)有利選手爭取世界排名及種子排序之成人組賽事。
(四)如未參加會影響我國於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或權
益之賽事。
(五)其他特殊情形,由貴會檢送計畫經本署審議通過之賽
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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